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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分别是闽闽、津柯。
大熊猫闽闽,雌性,2008年9月3日出生于中国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雅安碧峰峡基地,2017年再次产下一只雄性大熊猫宝宝,后经过公开征名取名为岩灵。
这事,狮子大开口的事情,要一个亿也行,没依据估计不行,就像普通交通事故,简便程序处理最好,受害方得到满意的赔付很正常,没有大的伤害,开口要50万,明白人都知道是咋回事,法律强调的是实质性损害和因果关系,不可能支持无实质性损害的狮子大开口
这估计是护士不仔细输错了药,三个月的小孩那么脆弱,如果家长没发现那么这件事就可能不了了之了,好在家长发现了,医院用错了药有可能会导致小孩大脑发育不良,必须处罚,不光是医院,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该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!
首先要分清可以忍定为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。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,由于医院的过错,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。
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,从而在鉴定、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。
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,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。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,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。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,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,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,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。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,且鉴定人员为法医,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,鉴定相对公正,曾经有统计,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,有70%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。
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,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,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。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、复杂性,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。
举证责任
最高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,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,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,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。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,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、是否存在实际损失、损失多少等,属于举证责任正置,举证责任在患方。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《民诉法》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,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。经过审理,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。否则,应当依法驳回。
作为母亲来说如果谁遇到这事谁都会担心,第一宝宝太小,才三个月我们不知道错打的到底是什么药,我们不是医生不了解这个药对孩子身体造成多大的伤害,既然是医院责任,那就不是一个人的问题,从开药拿药到注射没有人核查吗,这是医院体系问题,希望这样的事不要在出现,因为出现问题就不是一家的事,一个孩子是三四个家庭的核心啊!
我建议走法律程序,如果孩子以后健康快乐成长没有任何后遗症的话赔钱多少都无所谓,但是如果以后有啥问题咋办?谁来负责?我的观点是让医院先赔偿现在花费的所有费用,待孩子慢慢长大后再观察体检之类的再下结论。当然这样的话是个很漫长的过程。而且还得要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免得以后赖皮。这只是我个人观点。
最后我只希望孩子啥事都没有,是个活泼可爱的健康快乐的成长的孩子。智商不受影响,肢体健全,读书成绩优秀!钱赔再多都买不回孩子的健康!
我建议检查后请专家做评估,查清楚婴儿输错原因,以及是否耽误病情,如果本身就是无法救治的病情,那么索赔可能会大打折扣,所以家长只能走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,法律不外乎人情,医院也不可能不认,但无理取闹是办不好事的,我也只是随便建议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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